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融资借款 >> 股东在公司借贷合同上签字,有还款责任吗?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股东在公司对外借款的合同上签名的情形,那么股东签名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否意味着股东与公司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友咨询:
股东在公司借贷合同上签字,有还款责任吗?
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李晓钟律师解答:
股东在公司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欠款人”等字样处签名的,就视为股东同意以个人名义与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债权人请求股东还款时,股东以“自己签名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会认同这个抗辩理由。
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李晓钟律师解析:
为避免与公司一起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订立的借款协议上签名时,签名需要避开“借款人”、“欠款人”等字样后方的位置,尽量选择远离上述字样的空白位置,并且应注明以公司授权代表人的名义签名。
为了保证自身债权实现,公司的出借人要求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时:
1.如果意图通过保证的路径实现,建议通过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的方式约定股东、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方式约定保证责任,建议借款合同明确写明保证人字样,并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人”字样之后签名。
2.如果意图通过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路径实现,建议在借款合同开头位置即列明借款人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并且借款合同最后要求股东、法定代表人在“欠款人”、“借款人”等字样后面签名,同时注意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时,在其签名之前切不可保留“法定代表人”等字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李晓钟律师简介
1996年执业,担任合同法、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教学工作。担任过十几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具有房地产合同及建设工程、股权、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近年增加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方面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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