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的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方便快捷,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很常见,但由于监管难度大,民间借贷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网友咨询:
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的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解答: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但帮助他人需量力而行,自有资金不足时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律明文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有可能损失了利息,还赔了本金,得不偿失。
律师补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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