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融资借款 >> 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因此也被称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审判中,破产财产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个别权利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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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毛子轩律师解答:
具体范围包括: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毛子轩律师解析: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毛子轩律师简介
擅长公司业务,民商事业务,劳动人事,婚姻家事等,服务多家顾问单位。擅长撰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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