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仍可主张经济补偿吗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网友咨询: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仍可主张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现实中,有个别企业违法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也有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为得到现金补贴主动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不予支持。另有法院裁判,当事人的约定本来就违法、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等为由支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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