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尊重和保护女性不仅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提倡的价值观,也是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网友咨询:
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律师解答: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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