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
网友咨询:
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之一,能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明确新旧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借新还旧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认定借新还旧不仅有客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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