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网友咨询:
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执行转破产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补充: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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