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的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1)应当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2)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3)《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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