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转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转贷行为?
律师解答:
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资金后,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认定为转贷。
只要借款人提岀初步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或岀借人通过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则出借人需对出借资金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但出借人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贷款,或与其他主体存在未结清的债务时,出借人另行出借的事实,是否认定为转贷,应当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补充: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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