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垫付的社保费,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网友咨询:
员工垫付的社保费,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劳动者受到损失,故用人单位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延迟返还员工垫付的社保费用,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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