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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在自然人杳无音信或遭遇某种事故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某些人员失踪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对失踪人的财产和家庭关系会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失踪宣告如何撤销呢?
网友咨询:
宣告失踪以后如何撤销
律师解答: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宣告失踪之后的撤销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律师补充:
宣告失踪的条件: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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