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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诉前财产保全向哪个法院申请?
律师解答:
诉中财产保全,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不一致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四)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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