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申请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并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网友咨询: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律师解答:
宣告失踪,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律师补充: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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