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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并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宣告失踪案件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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