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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并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律师解答:
宣告失踪,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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