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总监被开索要1.7万加班费,法院会支持吗?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2020年5月,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对于李某主张存在加班的情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法院对此会如何处理呢?
本案中,李某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并就加班主张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记录,从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出,李某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方面,公司领导向其发出指示后,其需要短时间内向领导回复设计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因此其工作显然是受公司安排、指示的,故应当认定李某存在加班情形,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法院最终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李某存在加班行为,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工作时间组织会议、培训会影响工作效率,而会议、培训并非从事岗位工作,甚至存在为员工提高技能和增加学习机会的福利性质。然而,开会、培训均系用人单位为落实工作进行的活动,一般由管理者发起、组织、安排,确实占用了员工休息时间,因此,应当计入加班时间。如发生非工作时间的会议、培训等,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用。在发生争议时,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需要由劳动者自行举证,劳动者可以通过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考勤记录、签到情况等证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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