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劳动者应聘时隐瞒婚育情况的,是否构成欺诈
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网友咨询:
劳动者应聘时隐瞒婚育情况的,是否构成欺诈?
律师解答:
婚育状况总共有4种情形,已婚,未婚,已婚已育,已婚未育,简历中的婚育状况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即可。
结婚和生育本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作出不当限制,其中当然包括用人单位。此外,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应聘时拒绝填写婚育状况,或者在婚育状况事项中有所隐瞒的,与其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补充: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强制孕检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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