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用虚假学历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今,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很多求职候选人为了获得心仪的工作以及更高的收入,便会对自己的简历进行造假。
网友咨询:
员工用虚假学历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所谓虚假学历,主要是指没有学历伪造学历、低学历伪造高学历、伪造特定专业学历等情形,其伪造的学历在学信网上查不到。员工用虚假学历入职,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要根据该员工提交的学历信息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的相关度、劳动者是否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与该员工建立合同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所提供的学历信息、个人履历信息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存在造假行为的,均为构成欺诈行为,可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存在学历造假、虚报学历等问题后,没有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相反仍然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劳动者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比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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