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隔空猥亵8名幼女获刑7年半,什么是隔空猥亵?
近日,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宣布了一则案件。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雄通过社交软件先后添加被害人齐某某、黄某某等8名未满八周岁幼女为好友,在以分享游戏、共同兴趣爱好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通过发送裸体图片、视频通话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本案中,夏某雄要求多名被害人发送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时诱导被害人裸体实施淫秽动作,并录屏保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受到刑罚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隔空猥亵”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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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监管。把未成年对手机、电脑等网络工具的使用置于家长监督之下,合理引导孩子的兴趣爱好。
二是主动关心。要主动与孩子交流谈心,加强未成年青春期教育和性教育,了解孩子思想动态。
三是不要轻信。教育未成年人不轻信网络上的花言巧语和信息,提醒未成年人保护好个人隐私,不透露给陌生人。不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约见陌生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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