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隔空猥亵上热搜,同样是性侵!
“隔空猥亵同样是性侵”这个话题登上热搜。在南京,曾有一名男子通过QQ视频聊天诱骗儿童裸体做出淫秽动作,猥亵儿童达31人。最终,法院判决男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不少人好奇,“隔空猥亵”是什么?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会构成猥亵吗?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虽然网络犯罪行为与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在手段、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同样具有社会危险性,甚至由于其传播的迅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比现实社会中的犯罪行为更具危害性和隐蔽性。秦某借助网络通信手段,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诱骗、胁迫等手段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猥亵,之后又以将不雅视频发送网络等方式进行敲诈,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希望家长和教师们对身边的未成年人倾注更多关注,引领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教育他们如何判断危险,嘱咐他们不能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社会各界也要各司其职、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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