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男子工作3年半虚构成11年入职经理,公司如何维权?
某科技公司聘用张某为销售项目经理,张某填写应聘登记表称有11年工作经历。张某入职后公司接到客户投诉,认为张某工作能力和态度不佳。调查后发现张某仅在三家公司任职43个月,于是公司以张某工作履历内容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00元遭驳回,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会依据所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向劳动者提出较为具体的应聘要求,包括学历、特殊技能、工作经历等,工作经历可以反映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工作能力、相关经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的真实工作经历,能够较为客观地判断其是否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经验、素质等条件,判断其与该岗位的适配度,从而决定是否录用,并确定与其工作能力相匹配的薪资水平。若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所隐瞒或虚构事实,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则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中,张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履历,严重夸大任职时间,其行为反映出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张某通过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取得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秉持诚信求职理念,用人单位则应如实公布职位要求待遇等内容,共同促进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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