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员工入职时隐瞒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网友咨询:
员工入职时隐瞒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员工隐瞒的疾病具有传染性或不具备其应聘岗位对员工身体条件的要求,且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身体健康情况的,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需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隐瞒病情属于严重违纪,或员工在入职声明中确认其有隐瞒、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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