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属管辖。
网友咨询: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律师解答: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备复合型特征,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人身法律关系;它不仅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存在其他财产。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可能存在同时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如果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则可能需要到不同法院提起几个诉讼,无法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所有纠纷。
律师补充: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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