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对租房的需求逐步扩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吗?
律师解答:
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户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存在争议,还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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