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同行是否商业诋毁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同行是否商业诋毁

2023年08月08日 法妞问答律师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网友咨询:

  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同行是否商业诋毁?

  律师解答:

  正当行使监督权力,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和散布,未造成市场主体声誉受到贬损后果的,不属于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政投诉系消费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彼此之间亦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商业诋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力和声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不正当的、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并达到贬损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贬损商誉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对该市场主体或其商品产生了明确的负面评价,从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和市场份额。导致贬损结果的必须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或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需具备一定程度的严重性。

  律师补充: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8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