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商家设置的最低充值金额有没有效力?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网友咨询:
商家设置的最低充值金额有没有效力?
律师解答:
无效。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条款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最低消费额付款,如果经营者对其表示拒绝,消费者可到消协进行投诉。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及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将该提示义务扩大到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对于未尽提示义务的,《民法典》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对于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未遵循公平原则的条款将被直接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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