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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网友咨询:
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的类别共有: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律师补充: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须在存在外表授权;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合理信赖。合理信赖主要是指:一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二是相对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则相对人无论以何种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能授权的,即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授权,也没有法律效力,何况行为人确属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违反交易习惯,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合同违反交易双方惯常做法的,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以合理方式通知了相对人的,其后相对人与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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