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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进行代理的时候,代理行为也是有很多种的,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也是两个不一样的行为,那么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别?
网友咨询: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别
律师解答:
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包括:
(一)是职务行为实质上一般为有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行为。职务行为中,除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权限之内,其他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之内。
(二)是职务行为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若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表见代理即便成立,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亦可根据情况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是职务行为制度侧重于保护行为人,表见代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正因为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这两项法律制度具有上述区别,适用时应当注意: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行为人与单位其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时,一般应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不属于职务行为,再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者在适用时有一个递进式的判断过程。
律师补充: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但拥有对外的权利外观,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
1、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
2、具有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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