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答: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必须被认定为“轻微”,并且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了该行为。改正的方式可以是当场改正,如果无法当场改正,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主观过错较小的;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等。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以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为原则,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仅提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和辩解,所述理由正当,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认定是否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社会认知能力,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等,综合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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