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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中止强制执行?
2024-07-02 法律顾问 阅读量: 112

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

1. 当事人履行困难或暂无力履行:当被执行人面临实际困难或暂时无法履行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

2. 第三人权利主张:第三方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且其主张具有合理依据。

3. 避免重大损失:执行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且暂停执行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4. 行政机关自主决定: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判断,认为需要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中止强制执行的方式:

1. 申请人同意延期: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推迟执行程序的进行。

2. 案外人异议:案件外的第三方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

3. 当事人身份变动: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确定权利义务;或作为当事人的法人、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尚未明确。

4. 法院认为必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执行申请流程:

1. 执行依据:基于已生效的民事、刑事判决或裁定,当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或审判员可申请或移送执行。

2. 异议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支持或驳回异议。

强制执行时间规定:

1. 执行期限:一般情况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完成,非诉案件为3个月。此间若发生中止执行,相应时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2. 延期申请: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提前5日申请并获得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3. 上级法院监督:超过规定期限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级法院可指令原法院、自行执行或交由其他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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