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什么样的保证书在法律上具有效应?
双方自愿缔结的婚姻保证协议,在遵循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婚姻双方的自主意愿。这意味着,只要协议内容未触犯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就应当承认并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然而,若协议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其法律效力将被视为无效。例如,任何试图通过协议限制婚姻自由,如“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对方赔偿”的条款,均因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而无效,这样的限制不仅侵犯了离婚自由权,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婚姻保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潜力的文书,其有效性需建立在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之上,并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相悖。但需注意,其效力并非绝对,而是需根据具体条款内容来评估。
1. 关于婚姻解除的约定:即便过错方违反了保证书中的承诺,若双方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或诉讼离婚未获支持,法院仍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标准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而非直接依据保证书内容。
2. 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法院通常会尊重此类财产分配的约定,但若分配结果显失公平,法院有权进行适当调整,确保过错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的约定: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子女抚养事宜,但此类协议在诉讼中需经法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诉讼前的抚养保证书虽可作为参考,但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