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人员:
1. 公务员及参照管理的人员:这涵盖了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以及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2. 从事公务的受权或委托人员:那些在法律、法规授权下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从事管理公共事务工作的人员也在此列。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样受到这部法律的约束。
4. 公办单位管理人员: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属于其适用范围。
5. 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中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也需遵守此法。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此外,还包括所有依法履行公职职责的其他人员。
公职人员开除公职的条件:
公职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能会被开除公职:
1. 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在连续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工作不称职。
2. 不胜任且拒绝调整:无法胜任当前工作,且拒绝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3. 拒绝组织安排:由于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等原因需要调整工作,但本人拒绝接受合理安排的。
4. 经教育无改善:不履行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过教育仍无改善,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但又不适宜直接开除的。
5. 长期旷工或逾期不归: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