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后一直漏水,过了质保期开发商还有保修责任吗?

房产纠纷 黑龙江-双鸭山 2022-11-17
邛崃市吕女士买下一家商铺,房产公司与之约定对房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但商铺出现漏水现象后,在质保期内却一直未解决,所以吕女士将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漏水问题由房产公司负责解决。开发商质保期内不解决漏水,到期后还有维修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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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此案中房产公解决司作为卖方,有义务向吕女士交付质量达标的房屋,并且也有义务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至于超过质保期的问题,在此案中并不能成为房产公司拒绝保修的理由,因为漏水问题是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且在质保期内一直未得到解决;所以法院认为即便质保期满,房产公司也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至于物业,由于他们在接到吕女士的报修后已经进行了多次维修;且房屋漏水也并非是他们的原因导致的,而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所以可以认定他们已经尽到应尽义务了,无需再与房产公司一起承担维修责任。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多久?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居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022-11-17 16: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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