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事故系由于采耳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您人身健康权遭受损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16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1、49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采耳店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因容貌受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7-17 08: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