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房产纠纷 辽宁-沈阳 2024-05-07
萧某与英子签订了一份售价为82万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然而,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售价为50万的协议书,并约定过户费用由英子承担。不久,由于原先的协议书已过期,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与第二份内容一致的协议书。萧晓依约将转让的房地产登记至英子名下后,萧晓以英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尾款420000元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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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并结合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法院认为,最初签订的合同内容详尽、条款清晰,且双方已开始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因此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后续签订的两份合同,存在规避法律义务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后续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并以最初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判决英子按照该合同支付尾款及赔偿萧晓的损失。
2024-05-07 1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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