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本案中,房屋连通平台通常属于业主共有区域,开发商无权出租并收取费用,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租赁费用,协商不成的可以前往法院起诉。
3.关于赔偿阳光房损失的问题,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或您有证据证明其保证连通房可以用来建造阳光房等情形,您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将连通平台建造成阳光房属于您自主行为,损失自担。
2024-04-26 08: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