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为骗财“一房七卖”,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黑龙江-哈尔滨 2024-02-23
2021年6月至10月,郭某为偿还债务,隐瞒其名下房屋真实情况,多次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及赌博等。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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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郭某为偿还自身债务而出售房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将房屋多次出售,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数额巨大,且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挥霍,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意图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行为特征。在客观方面,郭某在将房屋“多卖”后造成被害人无法取得房屋且无法收回购房款,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也已具备。因此,主、客观方面均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郭某一房多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此告诫不法分子,生而为人应当将诚信作为立身之本,妄图通过欺骗手段,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仅让自己遭受牢狱之苦,而且会影响子女的一生。
2024-02-23 16: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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