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王乙、黄某在年龄、学识、体魄上均远优于陈母,且在签订协议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利用陈母对协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将其接走,王乙、黄某提出让陈母在已打印好的协议上署名,目的是让母亲将此前借条载明的借款赠与自己,系以不正当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属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王乙系陈母之子,赡养母亲是其法定义务,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不能成为该协议的内容。所以陈母有权要求撤销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法院予以支持。
2023-11-08 16: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