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垫65万货款几年未还完,法院怎么判?

债权债务 宁夏-银川 2024-01-20
老许是某公司直销部门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在A市场的销售工作。工作期间老徐基于与公司签订的《营销目标任务书》和《销售人员监管规定》,以保证金的名义垫付了65万元的货款。老许离职后,公司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老许在追回在职期间所负责市场的欠款后才可领取相应提成及保证金。然而几年过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户欠款,公司仅向老许返还32.5万元保证金。无奈之下,老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返还32.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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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老许在垫付保证金时与公司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销售人员监管规定》所涉保证金条款,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作为客户回款担保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尽管此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存续且签订《还款协议》对保证金事项作出约定,但仍不能改变占有保证金款项的自始无效性质。故公司应当返还老许32.5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
2024-01-20 16: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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