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一般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雷某确实存在上班期间打卡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制定的上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多,且该项制度刚刚制定不到一个月,未组织员工对该项复杂繁琐的上班打卡制度进行教学培训,存在打卡不规范属于正常现象。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合理性,公司以此为由辞退雷某显然属于违法辞退,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诉求,并判公司向雷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2023-04-23 17: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