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车祸造成货物损失,挂靠公司是否担责?

交通事故 山西-太原 2023-11-21
冯某给某公司运输食用油,运输途中在河南省某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食用油损失。该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之后某公司与冯某、某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确认货物损失为191995元,残值40000元已交给某公司,后又支付某公司赔偿款5000元,剩下146995元未赔偿某公司,因此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车辆驾驶人冯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146995元及利息。货车车祸造成货物损失,挂靠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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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以后专门的挂靠公司要小心了,挂靠车辆一旦出现意外,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冯某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车祸,且冯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某公司要求冯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冯某于支付原告货物损失12974元及利息,由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23-11-21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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