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以后专门的挂靠公司要小心了,挂靠车辆一旦出现意外,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冯某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车祸,且冯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某公司要求冯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冯某于支付原告货物损失12974元及利息,由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23-11-21 15: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