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A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A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小A实际进食了辣条。再次,小A父母均证实小A之前没有过敏史,小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病案均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综上,李某在此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过失侵害小A的意图或行为,故对小A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在本案中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4-01-25 16: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