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分享辣条发生意外是否担责?

损害赔偿 山东-济南 2024-01-25
近日,山东高级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2022年1月16日,十岁的李某将自己带的辣条分享给同学小A。然而,小A在吃完辣条后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26日去世。小A的父母主张分享辣条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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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A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A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小A实际进食了辣条。再次,小A父母均证实小A之前没有过敏史,小A《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病案均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综上,李某在此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过失侵害小A的意图或行为,故对小A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在本案中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4-01-25 16: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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