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行为的这种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与电工工程承包人朱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其施工范围并不包括光纤打洞,因此王某的打洞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系该工程承包人刘某的雇佣人员,王某自愿、无偿打洞行为的最终受益人为刘某,故被帮工人刘某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10-31 1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