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与肇事者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交通事故 天津-和平区 2023-02-15
张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经过治疗后,状告张某、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该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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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关于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在租赁、借用车辆等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责任”,该相应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无证、醉驾已经违法,赔偿李某合理合法;张某是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在张某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通勤工作二轮摩托车,未尽到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担责也是应该的。法院审理后判决,先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张某承担80%,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如属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如确需出租、出借或为员工配备车辆,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认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使用人是否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否则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2023-02-15 16: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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