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认定:某农业公司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即张某按照农业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获得报酬。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张某操作无人机横过马路导致刘某受伤,作为承揽人张某要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虽持有某设备公司颁发的结业证书,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无人机的操作培训,某农业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要负次要责任。另外,刘某无证驾驶三轮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自己的受伤应自负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确定某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3-11-10 16: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