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因此,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2023-09-19 15: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