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试用期,协商一致能延长吗?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如果事后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有效呢?
网友咨询:
本来与公司约定是两个月的试用期,但是第二个月结束后,又说延长一个月,请问可以吗?
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王彦宏律师解答:
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旦确定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可以随意延长。用人单位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进行抗辩的,因该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原则适用于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即双方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及续订劳动合同时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王彦宏律师解析:
如果劳动者已经离开用人单位,之后再次入职的,此时需要根据劳动者离开公司的时间长短、以及再次入职的岗位性质进行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如离职时间不长,且再次入职岗位与之前的岗位相同或者相近,则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如离职已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之久,劳动者再次入职的,因时间久远,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期待等均可能出现变化,该种情况下给予双方一定的考察期,并没有侵犯到劳动者的权益,且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王彦宏,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灯塔市人,本科学历,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善于专研业务,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所内业务学习,和疑难案件讨论工作,为人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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