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企业能否延长或缩短员工的试用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限。因此,试用期的存在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的,因约定的存在而存在。试用期不同于见习期、学徒期。见习期是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期限一般为1年,是国家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特定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进行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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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未交保险,工资拖欠或者延迟很久不发放,应该怎么处理,试用期不交保险是否违法,公司是一个私人的建筑公司,但是公司挂靠在背的大公司,假如要是劳动仲裁,被告应该是谁,我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假如证人不愿意出场作证应该怎么办。
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陶玉松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延长或者缩短劳动者的试用期,但是协商的前提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另外,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不能单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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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玉松律师支招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必须经合同主体协商一致。在上述经典案例中,小王和小李的情况不同。小王面临的延长试用期的情形,企业旨在通过更长的时间来考察小王的表现,劳动合同签订的是3年,3年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此种情况下,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所以和小王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试用期。而小李面临的缩短试用期的情形,企业旨在通过此种方式留住人才,要求员工在原定的试用期内承担试用期之后的正式合同期的义务,侵害了员工在试用期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陶玉松律师补充:
在公司的日常运转过程中,行政人事部门也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避免不必要的仲裁和诉讼。
首先,对于试用期延长,只能够在试用期届满前进行,试用期届满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延长试用期。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案例中就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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