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三甲医院治肿瘤致不孕不育,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纠纷 江苏-南京 2023-08-30
近日,据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邓女士发现颈部淋巴结疼痛肿大,到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进行8周期化疗后显示盆腔淋巴结仍有肿瘤活性,医院为邓女士进行局部放疗稳定了病情。邓女士出院后因未来月经前往某妇幼保健院就诊,被告知因在子宫处做过放疗,导致闭经将无法生育。邓女士多次与某三甲医院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法院。医院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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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如果没有告知风险造成损害的,属于医疗过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告知邓女士放疗对未婚女性生殖系统存在的不确定性医疗损害风险,特别是盆腔局部放射诊疗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邓女士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赔付了11万余元。
2023-08-30 15: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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