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医院误诊,院方承担多少责任
广东省茂名市一女子因病在茂名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病理检查显示她是癌症,于是在这家医院接受化疗;同样的病理送到省立医院检查,没有发现癌症。她去了省城其他医院治疗,确定自己没得癌症。女子转回茂名市人民医院,认为医院的误诊给她造成了损失和痛苦,医学鉴定专家表示最多承担40%。
医疗纠纷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来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除存在过错外,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所以,如果经鉴定医院方存在过错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误诊要对患者承担责任吗?
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一般分为责任性误诊,和技术性误诊。而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或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诊断欠缺谨慎,导致该女子进行了化疗,给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应该对该女子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医疗纠纷,女子有四种解决方式:(一)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二) 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三) 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四) 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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